在美国,离婚已经成为许多夫妻关系的常规组成部分。有些人认为最好是方法部分而不是停留在一段没有效果的关系中。不幸的是,孩子们发现自己被夹在这样的分手中间。美国的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一套儿童监护权法律。我们将提供德克萨斯州监护权法律指南。
托管法的差异
离婚可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更困难的是弄清楚谁将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虽然在确定父母将获得孩子监护权时,会考虑到亲子关系,但经济地位等因素也会发挥作用。其他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其中一方的父母是否有家庭暴力史?父母中是否有一方缺乏足够的生活安排来照顾孩子?
这些因素中的每一个都被进一步分解,因为美国各地的监护权法律并不统一。在这个国家的每个州都有不同的监护权法律如何在这种情况下工作。使用德州监护权法例如,在处理儿童监护权问题时,这种状态可以突出显示您发现的许多差异。例如,在德克萨斯州,“监护”一词已被“托管”取代。在德克萨斯州,这两个术语是相同的。
因此,在德克萨斯州的监护权案件中,获得监护权的父母被称为监护人。在德克萨斯州之外,监护权通常涉及那些负责照顾残疾人或不能照顾自己的人。这是你在讨论或处理德克萨斯州的监护权法律时发现的最大区别。
托管类型
到目前为止,当谈到德克萨斯州的监护权法律时,我们强调了德克萨斯州和美国其他地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托管的概念。德克萨斯州保管法中存在两种类型的保管。第一个是管理保护员。这种类型的托管本身被进一步分解为单独管理的托管人和联合管理的托管人。
当你与唯一管理管理人打交道时,你关注的是父母何时获得了孩子的唯一监护权。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毫无疑问地证明这种监护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这种类型的儿童监护权是在有家庭暴力、家庭或吸毒/酗酒史的情况下授予的。
第二种管理托管涉及联合管理托管管理人。这在德克萨斯州儿童监护案件中更为常见。这可能是一种复杂的共同监护形式,因为你现在必须弄清楚监护如何最适合孩子的需要。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父母双方平均分配。最后,当一个人被赋予对儿童生活的某些时期的权利时,就会出现占有保管人。
许多家长寻求仲裁来决定如何解决这些案件。希望能达成监护权安排。这种仲裁可能包括试图找出孩子的主要居住地。在这类仲裁期间,关于子女抚养和探视权的讨论也可列入此类重大决定中。德克萨斯州的法院有时希望在家事法庭之外处理此类问题。这些是德克萨斯州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托管。
孩子的决定
在德克萨斯州,当一个孩子满12岁时,他们的意见和偏好就会被考虑为孩子想要什么。这可能会让法院有机会更多地了解亲子关系。有时候孩子可能只是有渴望和父母在一起这样他们就不用去别的学校了。一个孩子在18岁之前对和谁在一起没有完全的发言权。在德克萨斯州的儿童监护权案件中,儿童的发言权有限。
无论如何,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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